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24〕9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范围
我省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为保证重新核定工作顺利开展,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延长期间,检测机构应保持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要求,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要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重新核定时间安排
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5年6月30日之后的,按资质证书所载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其他机构均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出。通过重新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重新核定流程
为顺利完成重新核定工作,检测机构应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一)检测机构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门户网站(https://zjt.fujian.gov.cn/)—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在政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企业电子签章。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省住建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后,省住建厅对申请企业的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评审,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通过厅政务服务系统将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推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局。
(四)设区市住建局从省级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检测机构用于申报资质的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的真实性,并对检测参数进行评审认定(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后,设区市住建局出具核查认定意见通过厅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省住建厅。
以上工作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五)省住建厅根据设区市住建局核查认定意见,结合申请人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准予许可后报住建部备案。
设区市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六)对重新核定通过的检测机构换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收回并作废。
四、重新核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等佐证材料,注册人员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五、重新核定材料审查内容
(一)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管理制度。审查提交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完整、规范。
(二)企业主要人员。审查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社保缴纳等证明资料。
(三)检测工作经历及年限。审查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主要人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历年限。
申请重新核定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的,本次重新核定暂不考核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四)核查认定意见。核对核查认定意见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与本次申报专项及参数一一对应、提出的意见是否具体明确。
六、其他事项
(一)检测机构申请专项资质时,需满足该专项资质下所有必备参数的检测能力。
(二)检测机构可同时申请必备参数及可选参数,所有必备参数通过后,该专项下可选参数方可通过。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等事宜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设区市住建局要高度重视重新核定工作,挑选有专业知识和现场监管经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核查认定的组织实施、专家抽取、专家与检测机构对接、过程监督和核查认定意见出具等工作,落实组织、监督、服务责任,确保核查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专家要积极支持设区市住建局开展核查认定工作,对照核查认定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强化廉洁自律。
(三)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与本通知的衔接,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重新核定情况请通过政务系统及时回流至省住建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5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409/t20240910_6514359.htm